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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运输总公司、财政局关于缴纳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费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交通运输总公司、财政局关于缴纳汽车维
修行业管理费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88年5月31日 交运总维修字[1988]240号)


市政五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城近郊区汽车维修管理所远郊县区汽车维修管理所、各汽车维修经营者: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运输总公司(87)财综计字第280号,交运总维修字(87)第164号文《关于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汽车修理、维护和专项修理的国营、集体企业(包括第三产业和劳服企业)、个体户、中央单位、外省市、外省市与京联营、部队、院校所属单位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汽车维修企业自1987年3月1日起均须交纳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费。现在,有的汽车维修经营者提出缴纳的汽车维修管理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经研究,补充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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