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机密图纸、资料、文件管理。机密图纸、资料、文件要有专柜存放,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专人保管、严格登记、使用、传阅手续。一旦遗失,及时追查。
(三)武器弹药管理。对各种枪支弹药的管理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单位持有的,要有专人负责登记造册,专库(柜)保存,枪弹分开存放,日夜值班。存放枪弹的场所安全设施要坚固。严格使用手续,用毕归还,不得擅自外借,不准转让、赠送,发现缺少,立即报告追查。
(四)现金、票证管理。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规定》。现金、票证由专人保管;存放现金、票证的保险柜要牢固,暗码要保密,钥匙随身带,装设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每天核对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提送大宗现金要严守秘密,专车取送,并由两人以上负责押运。
(五)物资仓库,贵重器材、精密仪器管理。物资器材必须入库保管。对不能入库保管的,要划定堆场,设置临时围栏,日夜有人守护。仓库必须做到院有围墙,窗有护栏,门窗牢固,严格出入制度,非有关人员不得入内。严禁烟火。管理人员必须严守岗位,认真执行各类物资的收、发、领、退、核算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检查。
(六)车辆管理。自行车要按指定地点存放,加强管理;机动车辆在指定区域停放,载物出门一律凭有关部门证明。驾驶人员要管好车辆,严守交通规则。
第四章 实行奖惩赏罚严明
第十二条 凡认真执行安全保卫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车间(科室、系)和个人 ,应视情况由地方政府、有关领导机关和本单位根据贡献大小,给予表扬、奖励、记功。
第十三条 一切经管、值班人员,凡因疏忽大意,不负责任,或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规定而发生案件、事故造成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酌情赔偿经济损失、停发奖金或行政处分。对其中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除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职工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的,所在单位在接到“裁决书”副本后,应停发其一至三个月奖金,取消其当年评先进的资格,并视情况给予必须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有些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虽然是由于经管人员或值班人员工作不负责而造成的,但在发生案件或事故时,失职人员能进行顽强斗争和努力抢救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