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常对职工进行法纪、安全保密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提高其遵纪守法和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
(四)负责审定批准本单位的要害,建立健全各种安全保卫制度,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
(五)组织本单位有关部门,做好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帮教工作。
(六)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七)对模范执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造成损失的责任者,予以批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报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车间、科室、系领导的责任
(一)领导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具体实施上级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
(二)对本部门分管的设备 、仪器、工具、原材料和产品,落实专人管理,严防被盗或丢失。
(三)经常对职工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督促他们遵守各项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职工做好帮教工作,对人民内部纠纷,做好调解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四)经常检查、总结各项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提出奖惩意见。
(五)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凡本部门难以消除的,必须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并及时报告上级解决。
(六)对本部门发生的案件,要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协助查破。发生治安灾害事故,按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调查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应有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追查,分清责任,及时上报处理。
第八条 保卫组织的责任
(一)宣传教育群众,提高警惕,增强法制观念,依靠动员群众做好“四防”(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
(二)加强内部治安管理,同刑事犯罪活动和其他危害治安的行为作斗争。
(三)查破一般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查处治安案件。
(四)开展调查研究,发现各类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分子。
(五)严格各项防范措施。保卫要害部位的安全。
(六)负责追查破坏事故和破坏嫌疑事故,参与调查重大事故。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保密工作,同盗窃、出卖党和国家机密的行为作斗争。
(八)领导经济民警队、企业消防队、护厂(校)队和治安保卫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