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3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2007年6月30日前)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2日)废止贵州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规定
(1987年5月12日 黔府〔1987〕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同一切扰乱内部治安秩序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及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维护内部治安秩序,保障各项业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各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既要保障安全,又要便利各项业务活动的开展和方便职工群众,按照本规定的精神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各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并作为单位、职工考核、评奖、评选先进的条件之一。要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执行奖惩制度。
第五条 各单位均应设立保卫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保卫干部。
第二章 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第六条 各单位领导的责任
(一)对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完全的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治安、安全法规和上级指示,结合实际,落实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二)组织本单位各有关部门(含车间、科室、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保卫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