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北京市公安局《关于
企业公安机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1987年8月27日 京高法字[1987]第143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北京市公安局[87]京公(法)字482号《关于企业公安机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通知》中所列有处罚裁决权的企业公安机构所在地的有关法院,请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
一条的规定受理治安行政案件。
附件:1、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企业公安机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