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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五、六、九条有关车船使用税部分、第七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十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
(市税三字[1987]第834号 1987年9月25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中的几个税政业务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军工企业征、免房产税问题。
  1、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所属军需工厂,生产军品的,其房产免征房产税;生产民品的,其房产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应按各占比例划分征税或免税。
  2、国务院有关部、委,如核工业部、航空工业部、航天工业部、兵器工业部、船舶工业总公司等所属的企业,无论生产军品、民品,均应接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安置知青企业、“四残”企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问题。
  安置知青企业、“四残”企业,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个别纳税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办理。
  三、 关于铁路部门(包括承包企业)出租给职工的宿舍或其他单位,个人用房是否征税问题,
  铁路部门(包括承包企业)出租给职工的宿舍或其他单位个人用房,应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征收房产税。
  四、关于企业购入房产的计税价格问题,
  企业购入的房产,应按帐面价(购入价),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征收房产税。
  五、关于集体运输企业,用贷款购置的车辆,可否免纳车船使用税问题
  集体运输企业,用贷款购置的车辆,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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