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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营商业体制和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营商业体制和供销
合作社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
(抚政发[1988]43号 1988年1月1日)


  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国营商业体制和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87)55号)和《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发(1987)55号文件精神深化国营商业体制和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辽政发(1987)117号)精神,深化我市国营商业体制和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国营商业体制和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有关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国营商业体制改革
  1、为鼓励企业扩大经营,对没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企业,用税后留利和自有资金扩大营业面积(包括仓储、加工厂房设施),新增加的利润,可比照税前还贷政策执行。没有还贷任务的,留给企业。已经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企业,按合同规定执行。
  2、国营商业、饮食服务业,可参照小型企业租赁经营办法,分别选择一两个中型企业进行集团或全员租赁试点。全员租赁,全体职工都要拿一定数额的抵押金。企业经营正常将抵押金用于商品流通资金;企业出现亏损用抵押金抵补;企业盈利按比例分红。全员租赁企业的经理,要通过民主选举产业。租赁单位要同主管部门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并由公证部门公证,承担法律责任。
  3、要充分发挥国营批发企业对稳定市场、繁荣经济的主导作用。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建立储备制度。所需资金由银行核定,并保证供应,财政给予贴息。储备贴息的商品暂定为:食盐、食糖、小苏打、火柴、肥皂、洗衣粉、蜡烛、白布、棉花、化肥、农膜、农药和防汛物资储备的圆钉、铁线、草袋子。储备数量、时间、贴息金额,每年初由市财政分别同商业、供销部门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防汛物资的储备,由市防汛指挥部提出计划,贴息从防汛费中列支。
  4、建立提取商品损失准备金制度。批发企业按商品销售额提取千分之三,零售企业提取千分之一点五,用于残损变质和冷背呆滞商品处理。提取的商品损失准备金允许跨年度使用。
  5、商业企业的仓储、运输设施在保证正常商品储备和运输的前提下,有余力的可以向社会开放,所得收入按20%交纳所得税,80%留给企业,作为企业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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