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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核拨政法机关办案费用补助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核拨政法机关
办案费用补助问题的通知
(1988年1月6日 京财预[1988]88号)


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87)财预字第208号文《关于核拨公检法等政法机关办案费用补助两点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对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政法机关办案费补助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1、各级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政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没财物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全额上交同级财政,坚持收支两条线,不得按比例提成,退库。
  2、政法机关因办案和执法工作需要增加的费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单独编报“办案费用补助”支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给办案费补助。财政部门在核拨办案费用补助时,原则上在上交的罚没收入的30%之内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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