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做好民政部门
管理的地方退休人员公费医疗工作的通知
(1988年1月12日 民退字[1988]15号)
县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
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民政部门管理的地方退休(含退职人员,下同)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民政部门接收退休人员(不包括军队离退休人员)应将当年剩余月份的医疗费交给安置区、县卫生部门。卫生部门在退休人员居住地就近指定医疗单位,并办理公费医疗证。退休人员凭公费医疗证到指定医院就医。
二、需转院治疗者,由合同医院办理转院手续。来往医院的交通费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费自理。如有困难,可由民政部门给予临时补助,此项补助在福利费内开支,补助办法仍按市政府批转市事局《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福利费掌握使用问题的通知》(京政发(1980)76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