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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的具体实施办法

  3.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按千分比计收时,不足五十元的,按五十元计收;
  4.凡属外商投资的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设计概算总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概算额的1.5%计收:设计概算总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概算额的1‰计收。
  5.设计概算总金额,是指设计单位为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或市政工程的土建部分的总费用。工程投资额,是指建设工程或市政工程的土建部分总费用。
  二、军事设施、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非营利性的残废人福利设施,免收执照费。
  本规定中的军事设施是指军事阵地、收发信台等。部队机关、医院、企事业单位、军事学校、科研单位等及其家属宿舍、公共福利设施等,按规定收取执照费。
  中小学校是指普通教育的中小学校,包括职业高中,但不包括中专、中技。
  三、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按《暂行办法》规定分两次计收。
  1.预收。即临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时预收50%。
  为简便计算,在临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时,暂按下列规定计收:
  (1)建筑工程可按计划任务确定的建筑面积先收每平方米0.4元;统一开发的小区和成片建设的一条街,计划任务确定的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的,先按50万平方米计收。
  (2)市政设施、铁路线路和不以建筑面积计量的构筑物等建设工程,先按投资额的千分比计收。计费标准如表三。

  表三

市政设施、铁路线路及部分工程于收费标准



  投资额             市政管线道桥不以建筑面积计量的构筑物等工程   备注
  20万元及其以下         0.7‰                     1.5‰
  20万元以下至200万元及其以下   0.5‰                     1.0‰
  2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及其以下  0.4‰                     0.7‰
  1000万元以上          0.3‰                     0.5‰

  (3)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不足五十元的,先收二十五元。
  (4)不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建设工程,在临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时一次收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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