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的具体实施办法
(1988年3月7日办公会议通过)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
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收费标准
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按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总金额(如无设计概算的按工程投资额)千分比计收。
1.凡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其收费标准如表一:
表一
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收费标准
设计概算总金额(投资额) 收费率‰ 备注
20万元及其以下 3
2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及其以下 2 执照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收
10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及其以下 1.5 执照费不足4000元按4000元计收
1000万元以上 1 执照费不足1500元按15000元计收
注:凡属临时建设工程(包括施工暂设)和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跨度不超过6米的建设工程,每平方米按0.5元计收。
2.市政设施、铁路线路减半收执照费。凡核发市政建设工程许可证,其收费标准如表二。
表二
市政设施、铁路线路许可证执照费收费标准
设计概算总金额(投资额) 收费费率‰ 备注
20万元及其以下1.5 2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及其以下 1 执照费不足300元的按3O0元计收
2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及其以下 0.7 执照费不足2000元按2000元计收
1000万元以上 0.5 执照费不足7000元按7000元计收
市政设施是指市政建设工程中的管线、道路、桥梁(含立交桥)。铁路线路仅指线路建设工程。
市政设施和铁路线路均不包括厂、场、站。如系厂、场、站,均按表一标准收执照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