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因故不能出工的,可以以资顶工,向当地绿化委员会缴纳义务植树补偿费(按每个工日三元折算),作为义务植树费用。此项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市绿化委员会按照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全市全民义务植树规划,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九条 各县、区应积极建设苗木基地,以保证全民义务植树用苗。
第十条 在国有土地上通过义务劳动栽植的树木,林权归土地使用单位所有。对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由所在地县、区政府指定部门所有。
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通过义务劳动栽植的树木,林权归集体所有。
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对林权所有单位发给林权所有证书,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费、管理费由林权所有单位负责。
单位组织参加义务植树,所需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要把义务植树成果列入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义务植树完成不好的单位,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单位。
第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树木的义务。城区要落实单位、居民住宅四周范围内的包栽、包活、包管理责任制度,农村要落实义务植树承包责任制。
第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在全民义务植树工作中成绩显著或对破坏义务植树行为制止或检举揭发,保护树木有功的,由政府或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单位不能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或由于责任原因造成所栽(或管护)树木死亡、花草毁坏的,由所在县、区绿化委员会责令其限期完成双倍义务植树任务或收缴双倍义务植树补偿费,同时按有关规定征收裸露土地费。
第十六条 个人有下列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一)年满十八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任务的,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责令限期补栽。对逾期仍不补栽的,可给予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