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沈阳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
(沈政发[1988]22号 1988年3月18日1988年3月18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8年3月18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根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绿化委员会领导全市的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县、区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第三条 本市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对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可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劳动。
第四条 全民义务植树任务的内容包括有关植树的整地、育苗、栽植和管护以及栽花、种草坪等。
义务植树劳动量按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株折算为一个工日。
第五条 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由各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组织实施。
县、区绿化委员会可因地制宜安排义务植树活动。可以按单位划分责任地段承担栽植和管护等任务,也可以分配单位承担义务植树的某些单项任务。此项任务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几年。
第六条 每年三月二十五日至四月三十日、十月二十日至十一月十五日为全市集中义务植树时间。
第七条 各单位应按计划分配数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并按要求向当地绿化委员会报告义务植树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