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老干部局、财政局关于给未实行“用车定费包干”
办法的处以下离休干部增发交通费的通知
(1988年6月11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老干部局:
根据老干部离休后“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兄弟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现决定给未实行“用车定费包干”办法的处以下离休干部增发交通费。具体办法如下:
一、从1988年6月份起给处级(不含处级和享受处级待遇)以下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增发交通费10元。增发交通费后,凡用车均按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离休干部专用汽车的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京老干字(1987)第15号)中的有关规定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