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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节约用电暂行规定

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节约用电暂行规定
(1987年6月1日)


  节约用电是“双增双节”运动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把有限的电力用好、管好,保证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稳定地向前发展,特对节约用电工作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实行调荷节电办法
  1、电炉钢、结晶硅、生铁、电石、矽铁、黄磷、烧碱、合成氨、水泥等高电耗产品要严格按部、省、市下达的计划组织生产;若需超产,须报市经委批准。
  2、企业必须按照市“三电办”统一安排的时间对连续生产的设备进行大修。否则,检修期间的统配电计划指标在年度计划中双倍扣除。
  3、根据市以上下达的计划,矽铁生产一、四季度可满负荷运行;五至九月份停产让电。在停产期内,企业可安排设备检修。
  4、低标号(325#)水泥生产和县、郊的乡村工业在农灌期(六至九月份)内白天一律停产让电。
  5、四十千瓦以上的用电设备(包括热处理设备),应在深夜用电,由“三电办”加装电子开关钟;因工艺特殊要求需白天用电的,必须持有峰期用电许可证(由“三电办”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核发)。违者每台次罚款二百元,并停止此设备用电三天。
  6、调班生产。各主管部门所属的一班制(常白班)生产企业上班时间,百分之五十安排在六时三十分至十四时三十分,百分之五十安排在十时三十分至十八时三十分;二班制生产企业,要有一班安排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另一班安排在十时至十八时或七时至十五时。
  7、凡动力用户(装机容量在二十千瓦以上)均需加装黑白电表,分别计量白天和深夜用电量,供电局应在一九八八年五月前安装完毕,拒不安装单位按白天电价计算。  
  二、严格生产用电定额管理
  1、各工业主管部门和“三电办”应根据企业上等级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局《产品电耗定额制定和管理导则》的要求,组织制订主要产品或设备的分类电耗定额。主要产品电耗定额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
  市经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和“三电办”,根据产品或设备的分类电耗定额,制订企业用电定额,并按月考核。考核面要达到全市工业用电量的百分之七十。按电耗定额水平,结合综合效益,对企业实行择优供电。
  2、根据市政府宁政发[1986]204号文件精神,各主管部门对企业要实行各种形式的电耗经济责任制。企业节约用电成绩显著者,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提取节约奖,产品电耗达到国家等级标准或省级标准的,可按前两年实际单耗的平均值为发奖基数,一定三年不变,实行差别奖金率,分等计奖,节约价值按每度电一角二分计算,提奖率为:国家特级百分之四十;国家一级百分之三十;国家二级百分之二十;省级标准或省节能先进单位百分之十五;市节能先进单位百分之十二;一般企业百分之九。
  3、超定额耗用电量加价收费,按审定的产品电耗定额分季考核、年终结算。凡超过产品电耗定额百分之十以内、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用电量,分别按计奖电价(每度一角二分)一、二、三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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