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总工会关于调整休养
伙食补助费问题的通知
(1988年4月1日)
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大专院校,各区、县财政局、各财政分局,各区、县、局、总公司工会,市直属各基层单位及工会:
几年来,我市每年组织少数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贡献的先进人员到北京市工人北戴河疗养院进行短期休养。这项活动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劳模、先进职工的关怀,激发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收到了较好效果。
鉴于近年来,沿海地区副食品价格普遍上涨,为有利于妥善安排好休养生活,充分体现对劳模、先进职工的关怀,经研究,自一九八八年起,将休养员在休养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调整为比照会议费补助标准执行。
此规定仅适用于由市总工会统一组织的到北京市工人北戴河疗养院和北京市工人长岛疗养院参加休养的劳模和先进职工。经费开支渠道,企业单位由企业留利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包干”结余的集体福利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