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人民政府农办、乡镇企业局关于
扶植乡镇企业周转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1988年5月12日 京财农[1988]432号)
各郊区县农办、财政局、乡镇企业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35号文件的规定,市财政局建立扶持乡镇企业周转金。为了提高周转金的使用效益,支持发展外向型乡镇企业,联营企业和经济效益好的技术改造项目,现对扶持乡镇企业周转金使用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扶持乡镇企业周转金是财政部门有偿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发展横向联合,进行技术改造和新技术开发。
二、扶持乡镇企业周转金坚持择优扶持,突出重点,讲究实效、借款付费、到期归还的原则,借款单位在借款合同期内要交纳占用费。借款期限一般为一年,对于在短期内可以收到明显经济效益的项目可优先支持,对个别周期较长的项目可适当放宽到二年,但要从严掌握,特殊情况经过批准的,借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内占用费费率:一年内的月费率为本金的4‰;第二年的月费率为本金的6‰;第三年的月费率为本金的8‰。
三、借用周转金的企业应是具有一定的生产能力,管理水平较高,经济效益好,在国内市场有一定竞争能力的拳头产品或出口创汇产品,经给予扶持后,生产能力、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经济效益有明显提高的乡镇企业。
四、扶持乡镇企业周转金的发放应先由借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生产项目、投资总额、自筹能力、借款数额、经济效益预测,还款计划及保证条件,经区县乡镇企业局签署意见,区县财政局审查同意后,汇总报市财政局并同时抄报市农办、市乡镇企业局。市财政局和市乡镇企业局共同审查综合平衡后,将所确定项目共同下达各区县财政局和乡镇企业局,由市财政局与各有关区县财政局正式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区县财政局收到周转金后也要按市批准的项目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
五、借用扶持乡镇企业周转金的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项目使用,各区县财政局和乡镇企业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周转金的企业,一经发现要立即纠正,必要时可收回周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