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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申请免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注:本篇法规中的“有关车船使用税的全部规定”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申请免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1987年4月15日 市税三字[1987]第331号)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你行[87]京农银发字篇58号《关于免纳三年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申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财政部[87]财税字第35号、第36号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中已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税”。“对其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因此,请你们按上述规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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