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租赁、承包给集体或个人经营,其应纳房产税,原则应由产权所有人负责依照规定纳税。
以上房产税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车船使用税
1.关于大型拖板汽车如何确定计税吨位问题
大型拖板汽车,吨位较大,但使用率较低,按全额计税负担偏重,为了照顾其实际情况,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单车吨位在20吨以下(含20吨)的,按实际吨位征收,超过20吨的,对超过部分,按减50%计算征税。
2.关于特种车(包括吊车、各种工程车)如何计算征税问题
不能载货的特种车(包括吊车、各种工程车),实在不能比照载重吨位的,暂按车辆自重吨位的60%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3.关于培训汽车司机用的车辆是否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
使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学”字头车牌培训学员的车辆,可免征车船使用税。用普通车辆培训司机的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4.关于出售早点,为居民送煤等使用的专用非机动车辆,是否征收车胎使用税问题
出售早点,为居民送煤等使用的专用非机动车辆,依照规定,应征收车船使用税。如纳税确有困难,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审批程序办理。
5.关于审批车船使用税(房产税亦同)减税、免税期限掌握问题减税、免税的原因不同,情况比较复杂,减、免税期限不宜过长,一般掌握在一年或一个征期为宜。
6.关于贫困乡和民族乡能否免征车船使用税问题
为了支持贫困乡和民族乡的经济发展,尽快脱贫致富和体现党的民族政策,对其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并使用的车辆,暂给予免税照顾。
7.关于专用于建筑作业、石油地质作业、机场作业、农林牧渔等业的汽车,如沥青装饰车、混凝土搅拌车、架线车、野外工作车等征免问题。
应根据本市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不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可免征车船使用税的规定办理。
8.关于客货两用汽车如何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规定精神,本市研定:客货两用汽车,按公共交通部门核发的行车执照记载的乘人数或载货吨位分别计算,合并征收,即乘人数按应纳税额减半计算,载货吨数按载货汽车税额计算。
以上车船使用税的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规定从198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