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一款中有关‘凡纳税单位能够提供房价的,可从其价格;不能提供房价的,可按以下标准估价:一般楼房可暂按每平方米210元(逾龄旧楼房按平瓦房140元计算);砖木结构平房、瓦房旧的按每平方米70元,新建、翻建以及利用古建筑经营的,按每平方米140元计算;以上房价是按余值计算的,均不再减除30%’的规定”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废止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
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的通知
(1987年4月23日 市税三[1987]334号)
一、房产税
1.关于房屋(包括活动房)估价问题
凡纳税单位能够提供房价的,可从其价格;不能提供房价的,可按以下标准估价:
一般楼房可暂按每平方米210元(逾龄旧楼房按平瓦房140元计算);
砖木结构平房、瓦房旧的按每平方米70元,新建、翻建以及利用古建筑经营的,按每平方米140元计算;
以上房价是按余值计算的,均不再减除30%;
活动房因材料各异,造价悬殊较大,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定。
2.关于由建房单位划拨给商业网点管理部门经营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凡商业网点管理部门将其经营的房产出租给企业(含收折旧费)的,按照应收租金征收商业网点的房产税;以房产入股合营的,由合营企业纳税。
3.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是否征收房产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自用的房产,应按规定征税。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暂免征收房产税。
4.关于免税单位的礼堂、俱乐部对外营业应否征收房产税问题
免税单位的礼堂、俱乐部对外营业,已超出自用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但属于偶尔情况者可不征。
5.关于对职工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房产纳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