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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保局关于对废渣收费的补充规定

上海市环保局关于对废渣收费的补充规定
(1987年8月8日)


各区、县环保办(局)、收费组:
  根据市人民政府[1984]23号文和《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对废渣收费作如下补充:
  一、废渣是指企、事业单位在燃烧、加工、使用和工艺性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包括含水率低于80%的污泥)。根据废渣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分为:有毒有达废渣,一般工业废渣和电厂粉煤灰。
  二、在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卫生防护区和风景区内,禁止堆放、倾倒和填埋各种废渣。违反者由环保部门视情节予以罚款处理外,加倍征收排污费,并责令排放单位限期清理。
  三、废渣专用堆放场地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污措施,并取得环保部门同意。废渣和场地无防污措施,按规定征收排污费。
  1.含有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有机磷等可溶性剧毒物的废渣及其它有毒有害废渣,堆放场地无论在厂区内外,必须具有防水、防渗、防漏等措施。严禁埋入地下与排入地面水体,违反者按第二条处理。
  2.一般工业废渣和电厂粉煤灰堆放场地应有防扬散、流失等防污措施。
  原在水源保护区和准水源保护区内的堆放场地因防污措施不严,废渣内流出液或渗出液超过废水排放标准者,作无措施堆放场地处理。
  3.废渣堆放场地不在本地区范围内而设在郊县或其它地区的,排放单位应征得堆放场地所在地区环保部门的准许。凡未持有堆放场地所在地环保部门证明者,一律以无专设堆放场地处理,排放单位应缴纳排污费。
  四、废渣在综合利用前暂存堆放的场地,应符合这三条规定。
  废渣进行综合利用不造成环境污染的可免缴排污费。
  1.有毒有害废渣、电镀污泥、放射性废渣用作铺路,填沟、洼坑、抠肥或挖埋,或由清管站处理的,均不属综合利用,也不属治理范畴。对此,环保部门除对其罚款外,还必须征收排污费。
  2.送往外省市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的废渣,应当有当地环保部门的证明。
  3.对“三废”进行综合利用而再产生的废渣,按第二、三条执行。
  五、废渣收费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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