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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住宅小区公共路灯建设、管理和维修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住宅小区公共路灯建设、
管理和维修问题的通知
(沪建城[1987]第410号)


市房产管理局、市电力工业局:
  随着住宅建设的发展和大批居民的迁入,新建住宅区街坊道路公共路灯建设、管理和维修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为解决这一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一、新建住宅(包括统建、系统自建、联建公助、商品住宅等各类住宅)所属的街坊道路公共路灯是住宅建设配套设施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应将其列入配套设施计划,与住宅建设同步实施,资金和材料由住宅组建单位负责。
  凡新建宅区内属市政工程局负责管理养护的有路名的道路公共路灯,其建设、管理和维修,由市电力工业局负责,所需经费由市电力工业局按规定办理。
  二、已建成交付使用的住宅区内街坊道路公共路灯设施的管理和维修,除市电力工业局已负责代管外,均由房屋产权者负责。房屋产权者自己管理和维修有困难的,可委托市路灯管理部门代管。房管部门直管住宅所属街坊道路公共路灯的管理和维修及所需费用,由房管部门负责;系统单位自管住宅所属街坊道路公共路灯的管理和维修及所需费用,由系统单位自行负责;私房住宅区所属街坊道路公共路灯的管理和维修及所需费用,由私房业主共同分担;公私住宅混杂区所属街坊道路公共路灯的管理和维修,由房屋所在地区房管部门负责办理,所需费用按建筑面积分摊;商品住宅所属街坊道路公共路灯的管理、维修和所需费用,凡单位购买商品住宅的,由购买单位负责;凡个人购买住宅的,由房屋所在地区房管部门负责。
  三、房管部门已接管的系统自建住宅及地方财政投资建造的住宅,其所属街坊道路公共路灯设施不全的,由房屋所在地区房管部门统一向市电力工业局办理申请补装手续,所需费用按下列办法处理,即凡一九八一年(含一九八一年)以后房管部门接管的住宅,由原建设单位负责;凡一九八一年前房管部门接管的住宅,由各区房管部门在租金收入中逐年安排解决,系统自管、联建公助、商品住宅等所属街坊道路公共路灯设施不全的,由原建设单位向市电力工业局申请补装并承担费用。

                           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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