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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对侨汇商店及提供侨汇商品的生产企业实行奖励政策意见的批复

北京市关于对侨汇商店及提供侨汇商品的
生产企业实行奖励政策意见的批复
(京计商字[1987]706号 1987年9月3日)


  你单位(37)财商管字第606号、(87)一商外字第19号文件收悉。根据财政部(87)财外字第2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研究,同意对本市侨汇商店及提供侨汇商品的生产企业实行奖励政策,具体如下:
  1.侨汇商店从本市生产企业购进的商品,按实际销售每创汇1美元奖励人民币6分钱,其中侨汇商店3分钱,生产企业3分钱;侨汇商店从外地购进的商品,按实际销售每创汇1美元奖励侨汇商店人民币3分钱;侨汇商店从本市批发企业购进的商品,按实际销售每创汇1美元奖励人民币3分钱,由侨汇商店与提供货源单位协商分离比例。
  以上奖励均以1986年实际创汇为基数,超过基数的创汇部分,另增加奖励人民币7分钱。
  2.侨汇商店对应提取奖励的部分,要单独统计,每季度末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美元对人民币内部折算率结算,编制“创汇奖金申请表”,报市外汇管理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奖励金,生产企业奖励金由侨汇商店拨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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