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免税范围问题。
免税应按
《实施办法》和《通知》规定的范围掌握。未经财政部和市财政局同意,不能开免税口子。考虑到乡村公路,对繁荣乡村经济十分必要,经批准,可予酌情照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在小型农田水利事业费预算列支的市、县河道用地,也予免征耕地占用税;由此而必须拆迁的农民建房和单位用地,不超过原占土地的部分,也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占土地部分,属于耕地的,仍应征收耕地占用税。在小型农田水利事业费预算列支的农村大队水厂,也予免征耕地占用税。对民政部门所办福利工厂,要认真调查核实,确属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按残疾人占工厂人员的比例,酌情给予减税照顾。
(五)外商投资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问题。
“三资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使用权折价作为中方合资者出资,参加经营,暂免征耕地占用税。
(六)违法占地,经同意补办用地手续的征税问题。
《通知》中规定:“对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四月一日以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本市处理违法占地,四月一日以后补办用地手续的,应予征税。但为了有利于贯彻市人民政府1987年5月《关于处理违法占地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加速处理违法占地,同意在1987年10月底以前办理用地手续的,免予征收耕地占用税,11月1日以后办理的,仍应照征。市、县土地管理局自4月1日至10月31日按规定收到的罚款,采取“罚中交税,先税后罚”的办法,按单位从罚款收入中转出税款存入“代征耕地占用税存款专户”,罚款大于税款的,按规定的税额全数交税;罚款小于税款的,按罚款金额作税款上交;免予罚款的,也不交税。罚款的数额,在规定的罚款幅度范围内,一般掌握在不要低于应交的税额。对“罚中交税”的税款,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可在11月5日前,按规定手续一次性缴库,并须单独向财政机关编送报表,报表格式另行规定。
(七)扣除农业税问题。
经批准征用和占用的耕地,有些征了耕地占用税,有些减征、免征、不征。哪些可以扣除农业税?哪些不应扣除农业税?
1.4月1日以前批准征用和占用的耕地,仍按农业税原有征免规定办理。
2.4月1日以后批准征用和占用的耕地,对其中计征农业税的部分,可以扣除的有:
(1)经批准征用的耕地;
(2)经批准农民建住宅占用的耕地(指征了耕地占用税的部分,不包括原宅基地抵扣耕地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