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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上海市耕地占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上海市耕地占用税若干
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沪财农[1987]89号)


市土地管理局,各县财政局、土地管理局:
  为了贯彻执行《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征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对《上海市耕地占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作内部掌握。
  (一)其他农用土地、其他非农业建设范围问题。
  《实施办法》和《通知》中均有规定: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其他农用土地”是指“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
  “其他非农业建设”,现在要按小农业(种植业)范围掌握。为了有利于贯彻“城市副食品供给立足于郊区”的方针,对养殖业如养猪、牛(包括奶牛场)、羊、鸡、鸭、兔以及蘑菇房等,暂予免征耕地占用税;但从事这方面的土地改变用途,属于征税范围的,应从改变时起补交耕地占用税。
  (二)占用滩涂种植、养殖土地征税问题。
  《通知》中规定:“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从事非农业建设,也应征收耕地占用税”,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农用土地资源和保护生态平衡。至于尚有少量土地没有利用,为了促进他们用于农业生产,免使土地荒芜,对1986年起新围垦土地,在三年内已用于农业生产的,今后改变用途从事非农业建设,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怎样计算耕地面积计征耕地占用税问题。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包括占用自留地)建设自用的住宅,应按占用耕地的全部面积计征耕地占用税。如由于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的需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的,农村居民搬迁建房占用耕地可以扣除原宅基地计算征收耕地占用税,即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可以免征耕地用税,超过原宅基地的,其超过部分应照征耕地占用税;
  但原宅基地在未恢复耕种期间,应视同耕地对待,由于种种原因原宅基地没有恢复耕种,改作他用的,由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在获准占用的宅基地内,建猪圈、牛栏等,照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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