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校办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1988年1月1日)
为了扶持校办经济的发展,补充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做如下规定:
一、校办企业(含各级校办公司,校办零售商、饮、服、修和农、林、牧、副、渔各业),凡按规定补充教育经费的,在免交所得税、能交基金的基础上,一九九O年底以前,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和产品税。免征的税额,主要用于补充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增加企业后劲。
二、鼓励厂矿、企事业单位与学校联办工业。从一九八八年起,联办补充教育经费的校办工业,在一九九O年底以前减半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联办工业所实现的利润,实行先补后分的原则。联办工业所实现利润按规定补充教育经费的,一九九O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和能交基金,并可用作职工福利事业。
三、凡校办工业实行承包、租赁,其实现利润按规定补充教育经费的,仍视为校办工业,并享受校办工业的一切优惠政策。
四、各级财政要通过多条渠道,建立校办经济发展基金。每年根据财力的可能,拨给校办企业一定数量的勤工俭学周转金,由校办企业的主管部门统一掌握使用。工商银行要把发展校办经济的资金列入计划,优先支持。
五、积极组织校办企业出口创汇,外贸部门要组织指导农村中、小学不失时机地采集山菜、药材,搞好土特产品的加工出口。凡组织出口创汇的校办企业和产品,享受有关出口创汇的优惠政策。
六、对原来从事教学工作,现在办厂(场)的教师,在提职、晋级、评定职称、住房分配、安排子女就业等方面,都应与教学人员同等对待。对提供信息、开发新产品等有突出贡献的予以重奖。企业办得好,经济效益高,有突出贡献的校办企业厂(场)长、经理,可授予“优秀企业家”或“劳动模范”称号。
七、校办企业需要由市平衡能源、原材料的重点产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纳入各级指导性计划。各级物资、科技、工商、税务、城建、公安、外贸、物价、商业、环保、卫生防疫、计量标准、农林等部门,对校办企业要予以支持和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