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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文革”中被没收私房改造起点以下的原出租私房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
房产管理局关于“文革”中被没收私房改造起点以下的
原出租私房的处理意见
(沪府私房落政[1988]发字第53号)


各区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房管局(发至各房管所):
  “文革”期间,市区被非法没收私房改造起点以下的原出租(出借)私房(以下简称原出租私房),使用面积共37万平方米。历年来,根据中央和本市有关规定,各区私房落政办及房管部门为清退原出租私房做了大量工作。据今年六月底统计,原出租私房37万平方米中已退还产权(包括作价收购)33万5千平方米,占总面积的90%,尚有3万5千平方米还未处理。此外还有“文革”中“自愿”上交的原出租私房中有4万平方米还未处理。遗留的落实产权的任务仍十分繁重,情况亦较复杂。未能及时处理的原因甚多,主要是原承租户已变换,在落实原出租私房政策中部分房主与住户双方均不愿建立租赁关系,有些房主为收回房屋自用逼迁住户,住户则要求住公房以维持居住使用权益,双方来信来访日益增多。原房主与现住户之间纠纷时有发生,矛盾相当突出,影响社会安定团结。
  目前,“文革”中没收挤占私房的落实发还工作已进入收尾阶段,为了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加快原出租私房落实发还产权工作的步伐,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0)75号转发《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对于自住房和出租房应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法,原出租私房(包括住户已变换)按规定只发还产权,不负责腾退的处理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原出租私房,不论承租户有否变换只落实发还房屋产权,不作腾退处理。
  二、原出租私房,在房管部门管理期间,承租户未变换的,不论房主或承租户同意与否均应立即发还产权由房主自管。产权发还后的房租则由房主同承租户,按私房租赁管理有关规定合理商定。
  三、原出租私房,在房管部门管理期间,承租户已变换的,可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1、房主和现承租户双方同意建立租赁关系的,则发还产权给房主自管,由房主和住户订约续租。有关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租金等,均按《上海市私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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