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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征收机动车辆通过城市桥梁费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征收机动车辆过桥费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0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1991年1月1日)废止

大连市征收机动车辆通过城市桥梁费暂行办法
(大政发[1987]228号 1987年12月16日)

  一、为进一步改善城市交通状况,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二、凡驻我市所有单位和个人的机动车辆(按有关文件规定免征养路费的机动车辆及拖拉机、摩托车除外),均应缴纳通过城市桥梁费(以下简称过桥费)。
  三、缴纳过桥费的标准:城区为应交机动车辆养路费的10%,瓦房店市、新金县、庄河县为应交机动车辆养路费的5%,长海县的机动车辆免缴过桥费。瓦房店市、新金县、庄河县缴纳的过桥费,由市如数返给各县(市)使用。
  四、过桥费委托市养路费征稽部门代征,并同养路费一起征收,逾期不缴的,每逾一日按过桥费的0.5%缴纳滞纳金。
  五、征收的过桥费,如数存入银行专户,纳入市城建投资计划管理,专款用于城市道路、桥梁建设与维护。
  六、征稽部门的过桥费代征手续费为过桥费征收总额的1%,认上缴额中拨付,不得先行扣取。
  七、工业、交通、商业企业缴纳的过桥费可在企业管理费和商品流通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过桥费可在事业经费中列支。
  八、过桥费的征收、使用,由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九、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十、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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