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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华侨身份取证、认定工作的若干规定

  4、私房改造时,尚未在国外定居、就业的出国留学生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5、出国游历或考察人员;
  6、政府派往国外公务人员;
  7、私房改造前从港澳回来的人员。
  (三)落实华侨被代管的私房,系指房屋代管时产权人已具备华侨身份的私房,需做好身份的取证和认定工作。
  下列人员被代管的房产,不列入代管华侨私房,不需进行身份的取证和认定工作:
  1、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父母,包括去台后转为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子女、父母;
  2、去台人员;
  3、原产权人是华侨,但在房屋代管前已去世,其合法继承人全部在国内的;
  4、原产权人是国内人员,但已去世,其合法继承人在房屋代管以后出国或去港澳地区定居的。
  二、确定华侨身份,必须以政策为依据,尊重客观事实,加强调查研究,重证据。产权人交验的证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证明华侨身份的主要材料:
  (一)华侨在侨居地就业、谋业、定居年月的各种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居留证、就业和经商的证件,使领馆、侨团,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等等。
  (二)公安派出所户口记载的出国年月。
  (三)土改、对私改造和代管时档案、资料记载的房主身份。
  (四)国内亲属在一九六六年前干部自传、职工登记表中填写的海外亲人情况和组织上提供的有关材料。
  (五)各级侨务部门了解、掌握的能证实当时身份的材料。
  (六)能反映年月时间的海外汇款记载或汇款凭证。
  (七)当时的海外来信。关于取证问题,各区、县侨务办公室应在前阶段工作基础上,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在内部抓紧做好身份的取证、认定工作。各区、县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受理有关落政工作过程中,应依据产权人的申请,经审核属于私房错改或代管范围,要产权人提供有关产籍和身份证明材料,特别是内部查证中依据不足的或材料不全的,更要产权人提供详尽材料;对不属落实政策范围的,不得随意要求他们提供材料,以免造成不良影响。
  三、按照中办发[1984]44号和[1987]7号文件规定,对我国四化建设及祖国统一大业有较大贡献和在海外有重大影响的华侨,他们被改造、被代管的房产,可按适当放宽的原则处理,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各区、县在工作中如遇有较大贡献和有重大影响的对象,认为需要考虑适当放宽处理的,应将有关材料及区县领导意见等等,送市侨办商有关部门平衡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华侨身份认定工作,是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重要环节。各级侨办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负责,严肃对待,主动争取区、县党委、政府和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的领导,努力加强同各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凡是符合落实政策范围的私房,华侨身份证明材料依据可靠,可由区、县侨办商区、县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对于华侨身份认定上把握不住(包括证件是否有效问题),应将有关资料送市侨办商有关部门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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