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
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华侨身份取证、
认定工作的若干规定
(沪府侨办[1988]第254号)
各区、县侨务办公室、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
落实华侨私房政策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按照《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报告》(沪委办[1986]4号文)和《上海市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实施办法》(沪府办发[1988]47号文)的要求,各区、县侨务办公室要在区、县政府统一指导下,会同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华侨身份的取证和认定工作。现将《关于做好华侨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沪府侨办[1986]第208号)修改为《关于做好华侨身份取证、认定工作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对于华侨身份的取证和认定,必须严格执行中办发(1984)44号、(1987)7号文件规定的政策范围,不得擅开口子。
(一)确定土地改革中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的依据是:土地改革时,房主或其直系亲属侨居国外满一年以上的,以及解放前回国的华侨的私房。对于符合落实土改华侨私房政策的人员,要做好身份的取证和认定工作。
下列人员在土地改革中被没收、征收的私房,不能作为华侨房产,不需进行华侨身份的取证和认定工作:
1、去台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2、土改时为去台人员,以后出国定居的华侨及其直系亲属;
3、当地土改开始前一年尚未取得华侨身份的原国民党军政人员、驻外机构等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当地土改开始前一年尚未在国外定居、就业的出国留学生及其直系亲属;
5、临时进出边境的居民及其直系亲属;
6、解放前从港澳回来的人员。
(二)处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时,确定华侨私房房主的身份,系指私改时产权人已具备按政策规定的华侨、侨眷(华侨在国内的配偶、子女、父母)、归侨、归国华侨学生四种人身份之一的。他们的房屋被错改造或符合私房改造政策但当时未留自住房的,属于落实政策范围,要做好身份取证、认定工作。
下列人员在社会主义改造时被错改造的私房,不能列为华侨私房,不需进行华侨身份的取证和认定工作:
1、去台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2、私房改造时,尚未取得华侨身份的原国民党军政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3、私房改造后,出国定居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