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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离休老干部社会优待服务工作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有新规定替代)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离休老干
部社会优待服务工作的意见
(厦府[1988]综261号 1988年6月2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共市委一九八八年元月二十一日会议纪要精神,进一步做好离休老干部的社会优待服务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卫生医疗部门:
  各医院、门诊部、医疗所要在适当场所设置离休干部挂号、看病、取药、住院优先的明显标志。要落实老干部保健编制,组织医护人员主动地为离休干部看病服务,努力在各方面提供方便和照顾。
  市公费门诊部要每周定组织医务人员到干休所进行门诊,并对身患重病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做好定期巡诊工作;其他医疗部门要主动与老干部(组织或人事)部门配合,建立相应巡诊或家庭病床制度。
  各级医院承担老干部体检任务时要做到组织有丰富经验的医务人员和设备,给予优先安排,提供方便,优质服务。
  各医院对收住离休干部住院,要在床位方面提供照顾;凡设干部专用病房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管理服务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离休干部因病情所需的紧缺药物,医疗部门要主动与医疗单位联系,努力做到按处方供药。
  二、医药部门
  各级医药部门要积极主动与负责老干部保健的医疗单位、老干部主管部门联系,定期征求有关部门对老干部用药供应的意见,不断改进对老干部药品的供应工作,老干部常用保健药品,各级医药经营部门要保持一定的储备。老干部需要的中、西药品要千方百计组织货源,以保证急用。
  有条件的药店要建立夜间值班窗口和时季药品专柜。凡是老干部急需药品,保证日夜供应。
  制药厂或有条件的药店要积极组织研制生产一些老年人可经常服用的滋补、保健药品,为老干部健康长寿服务。
  三、文化部门
  要为离休干部提供娱乐场所,文化局直属单位所办的舞厅、茶座,可凭离休干部优待证提供半价优惠待遇。
  市图书馆要为离休老干部开辟专柜,凭优待证提供所需资料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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