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认真执行消防监督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
(湘公消[1988]155号 1988年8月24日)
各地、州、市、县消防支队,大队、消防股:
为了更好地开展消防业务技术服务活动,促进我省消防事业的发展和缓解消防经费不足的问题。经报请省行政事业收费清理整顿小组批准,全省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对部分消防业务技术服务项目进行收费(收费标准见湘公消字(1988)014号《关于消防监督技术服务收费的批复》鉴于这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如果执行不好,将直接影响全省消防部队的声誉和今后消防业务技术有偿服务活动的正常开展,为此,对收费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各地、市支、大队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收费的项目、标准以及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控制在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并结合本地市消防业务技术服务的实际情况,制订收费,开支、管理的具体办法。除平时加强:监督检查外,每年要集中检查一、二次,以便及时掌握情况,纠正偏差,使收费的项目、标准、开支、管理都符合规定的要求。
二、各地、州、市、县消防部门在收费前,须向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收费证,领取行政事业收费发票,6:到凭证收费,收扒开票。所收金额由市、县(包括市辖区)消防股建立跟银行帐号专帐储存,并确定专人兼臂,收费和开支情况应于每季度末在报送当地财政部门的同时,报上一级公安消防机关,地,州,市消防支队、大队应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将所属县、市消防股的收费和开支情况上报省消防总队。
三、收费项目中的各种证件,火灾原因鉴定书和建审批准书全省统一式样,省公安消防总队统一印制,各地、市支、大队向总队订购。
四、关于火灾原因技术测定费用是指调查火灾原因聘请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出具技术鉴定和火灾物证送检的差旅,运输、鉴定等项开支。
五、开展经常性消防服务收费,主要指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对所列管的消防重点单位,部位进行经常性或季节性检查,隐患整改咨询、避雷设施检测等技术工作有偿服务,各地原则上每年都要与重点单位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收费标准根据合同所列项目及其工作量具体核定,但一般一个单位收费不超过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