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购买国家规定的
专项控制商品征收商品附加费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1988年9月15日 京财控[1988]1487号)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81号“关于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做好征收工作,现对规定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外省、市单位(包括全民、集体、预算内外的各级单位),在本市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都应按本规定交纳专控商品附加费。
二、征收附加费的专项控制商品有:
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工具车、三用车,大发客车、广州标致504、505小轿车、天津、吉林、广西、江西等地生产的小型旅行车(又称微型车),北京产的121小卡车或其他厂家生产(包括进口)的小卡车在货槽部位加装铁皮车厢或装有帆布蓬的厢式小货车,以及用于更新的车辆。购买进口的,按购价的40%征收;购买国产的,按购价的20%征收。
2、大轿车:包括用于更新的车辆。购买进口的,按购价的20%征收;购买国产的,按购价的5%征收。
3、摩托车:包括各种摩托车、轻骑以及用于更新的车辆,后三轮货运摩托车除外。购买进口的,按购价的40%征收;购买国产的,按购价的20%征收。
4、空调器:包括窗式、柜式的制冷或制冷制热机;
5、录像机:包括摄像机、放像机、编辑机和监视器;
6、照相机和放大机:包括扩印机、各种镜头
7、洗衣机:不包括工业用洗衣机
8、彩色电视机
9、电冰箱:包括300立升以下,含300立升注:4、5、6、7、8、9条款中规定的专控商品购买进口的,按购价的40%征收;购买国产的,按购价的20%征收。
10、沙发
11、沙发床:包括沙发床垫。
12、纯毛毯。
13、地毯:包括纯毛,含毛混纺及纯化纤地毯。
14、呢绒及其制品:包括混纺制品(海轮旗帜免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