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价格监督检查的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 各级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㈠宣传国家价格政策和法规并监督其实施;
㈡监督国家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执行;
㈢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㈣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㈤加强对城乡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监督;
㈥负责职工价格监督站和其他群众价格监督组织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各级物价部门应当协同工会和街道办事处,以城镇、街道、集贸市场为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价格监督站和其他群众价格监督组织,开展群众性的价格监督检查活动,发挥消费者协会监督价格的作用。
群众价格监督组织监督检查价格的重点,应当是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消费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第九条 物价检查机构有权对同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辖区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执行价格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成本、帐簿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价格检查人员依法执行任务,受法律保护。凡拒绝、阻碍其依法执行任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价格检查人员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活动时,应出示价格检查证件。
价格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办事,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⑴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商品购销价格和收费标准的;
⑵违反国家指导价的定价原则,制定、调整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