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单位应与所在地的街道或乡村建立治安联防组织,制定和落实联防措施,搞好内外联防。
第十七条 单位要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调处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要落实专人帮教,做好思想转化工作。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要做好教育、安置工作。
第十八条 认真执行本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单位、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奖励:
(一)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治安保卫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及时发现、防止违法犯罪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重要贡献的。
(三)检举揭发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抓获犯罪分子有突出表现的。
(四)对职工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教育帮助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在治安保卫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单位、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按各自职责和权限,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一)忽视治安保卫工作和法制教育,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导致职工违法犯罪突出或发生重大案件、事故的。
(二)对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提出整改建议仍不改正的。
(三)违反治安保卫制度或玩忽职守,导致发生案件、事故的。
(四)知情不举、包庇犯罪分子或隐瞒、虚报案件、事故的。
(五)妨碍公安、保卫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六)单位治安保卫人员严重失职、徇私舞弊或挟嫌报复的。
第二十条 单位或个人对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和处分决定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经复议裁决后必须执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