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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湖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湘政发[1988]4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保护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预防、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必须贯彻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组织群众进行综合治理,提高单位的自防、自卫和自治能力。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单位建立健全治安保卫机构和选配保卫人员,帮助单位对治安保卫人员进行业务训练。
  (二)指导、协助单位落实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制定要害和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措施。
  (三)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中的漏洞和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建议或发出整改通知书。对重大隐患,建议或通知单位主管部门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直至责令其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四)根据单位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事故的不同情况,分别向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五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单位认真实施本规定,帮助解决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第六条 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单位所属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治安保卫教育,以增强法制观念,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组织群众做好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落实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发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的作用,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
  (四)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五)及时调解纠纷。
  (六)做好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工作。
  (七)对公安机关依法交付监督、考察的罪犯进行监督、考察。
  第七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必需的技术装备、交通工具和业务经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或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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