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劳动局、老干部局、总工会、
民政局转发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
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1988年6月7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对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发放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时间。1987年底以前离退休的人员,从1988年1月开始发给;1988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从领取离退休费之月起发给。
二、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也按上述时间规定,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费五元。
三、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凡参照国务院国发(1982)62号文件和国发(1978)104号文件离休、退休的,原则上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