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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路工程耕地占用税征收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路工程耕地
占用税征收办法的通知
(1988年7月6日 京财农[1988]919号)


郊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12号文《关于京津塘高速公路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现对公路工程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公路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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