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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防止租赁企业财产损失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防止租赁企业财产损失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会[1988]898号 1988年7月6日)


市属各企业主管总公司(局),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88)财工字第77号《关于防止租赁企业财产损失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自京政发(1987)2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业服务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以来,以租赁经营责任制形式的企业经营制度的改革,已在全市工、商等行业的国营、集体中、小型企业中展开,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存在着“实行租赁经营企业财产不实、损失严重的问题”。为了保证租赁经营责任制的健康发展,除各级财税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租赁经营企业的管理、监督以外,要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公证作用。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租赁前企业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资产进行公证评估,并以此作为企业租赁资产的现值;租赁期满以后,租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要经会计师事务所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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