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报告》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报告》的通知
(1988年8月1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重点企业,市直和驻平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报告》,现予批转,望各有关单位按照执行。

关于调整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报告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我市房管部门出租的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过低,其标准是五十年代制定的。近几年来,由于房屋造价和建筑材料价格不断提高,现行租金标准不能以租养房,而且造成房屋失修严重,危房、险房逐年增多,无法维持简单再生产。房屋数量和租金收入逐年减少,单位和私人出租非住宅用房租金过高,不利于保持物价稳定。为了对全市出租的非住宅用房加强管理,提高房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房屋的商品化,达到以租养房的目的。根据河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商业管理委员会、物价局等十个部门一九八六年十月十日发出的〔1986〕豫商委管联字第15号文件、关于非住宅用房租金要按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利息、税金等五项因素计租的规定和河南省建设厅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发出的〔1986〕19号文件《关于调整全省工商业、饮食服务行业用房租金的通知》的精神,结合平顶山市的实际情况,经过调查和测算,拟将我市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1.房管部门出租的非住宅用房。
  2.市区各单位和矿务局系统的非住宅用房可参照执行。
  3.私人所有出租房,租金应按国务院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七日颁发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精神办理。即同类房屋、同类结构不超过房管部门所管房屋租金的50~100%,超过规定幅度的,按违犯房产价格管理处理。
  4.各县区已经调整的不宜再动,未调整的可略低于市区租金标准自行掌握。
  二、计租办法
  1.工商企业、饮食服务行业、外地驻平等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租用的非住宅公房和单位出租的非住宅用房,按折旧费、管理费、修缮费、利息和税金等五项因素计租(详见附表一)。教育、卫生系统(学校、医院、保健院、幼儿园等)的用房按折旧费、修缮费、管理费三项因素计租(详见附表一)。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