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不准在渠堤、护堤地上垦种、取土、铲草皮、放牧、葬坟、建窑、盖房和滥伐林木,不准在渠(河)道内设置障碍和在行洪滩地堆放砂石、柴草等阻水物,不准向渠(河)道内排放污染水源的有毒废液和倾倒垃圾。
第九条 灌区的工程建设应按规划进行。确需在规划外增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要办理报批手续。在引江水道、滁河汊河集至一级站段及一、二、三级站出水渠上修建工程的,须经省水利厅批准;在其他渠道上修建工程的,报县以上水利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在灌溉期,襄河口闸上水位控制在8~9米,汊河集闸上水位控制在6.3~7.0米,滁河一级站上水位控制在14.5~16.0米。非灌溉期,襄河口闸上水位一般不超过8米,汊河集闸上水位,由滁县行署决定。
滁河一级站以下灌区的灌溉水位,由管理处按照规定控制调度。滁河一级站以上灌区供水由用水市、县申请,经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后,由管理处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灌区和河道防汛由所在地、市、县防汛指挥部门统一指挥。滁河上的节制闸,汛期一律敞开泄洪。
蓄洪区未达到蓄洪水位和未接到上级防汛指挥部命令,不得提前蓄洪。
第十二条 灌溉放水前,管理单位要对工程设施和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持设施完整和设备完好。灌灌用水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挖引水口门违章用水,不得无理干预或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如发生用水纠纷,由各级水利部门调解处理。
第十三条 凡使用驷马山引江工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驷马山引江灌区水费收取办法(暂行)》的规定交纳水费。
管理处水费收入用于人员工资、能源开支、工程维修养护、科学研究等,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渠堤、护提地上进行垦种等活动,不听劝阻的,可处以罚款;造成渠堤损坏的,负责修复。在河道、行洪滩地上设置障碍、堆放阻水物的,除责令排除障碍外,可视情处以罚款。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
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