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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驷马山灌区管理暂行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3日)修改

安徽省驷马山灌区管理暂行办法
(政办[1987]73号 1987年12月3日)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驷马山引江工程,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农业增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驷马山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灌区管委会)为灌区管理机构。灌区管委会由省农经委、水利厅,受益地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地、市水利局及驷马山引江工程管理处的负责同志组成,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检查、督促水费收交,审查水费开支情况;
  三、研究、处理灌区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驷马山引江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是灌区管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其职责是:
  (一)执行灌区管委会的决议;
  (二)负责直管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三)合理控制水位和负责用水调度,保证灌区灌溉用水,确保汛期度汛安全;
  (四)收取并管理水费。
  第四条 灌区工程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乌江、襄河口闸枢纽,引江水道切岭段和滁河一、二、三级站由管理处负责管理。汊河集闸由滁县地区管理,滁河的河道、堤防、沿河闸站及灌区,由工程所在县(市)管理。
  第五条 灌区内各县(市)应明确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用水管理、防汛和所管范围内的河道、堤防、闸站、渠道等工程的维修养护,以及堤防渠道的绿化。
  第六条 工程维修和养护费用实行分级负担。受益县(市)专管机构管理的工程,维修用工按受益田亩分摊,劳力从当地水利劳动积累工中安排,工程附属建筑物的维修费用从水费等收入中开支。集体管理的工程,由受益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处直管工程,维修费用在水费中开支,不足部分从省水利经费中适当补助。
  第七条 保护水利工程的护堤(渠)地、周边地及附属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已被占用的要限期退还。引江水道和滁河输水干渠的护堤(渠)地,切岭段以堆土区为界,填土段以取土塘范围为界,无取土塘的比照堤身高度划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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