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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指标确定经营者的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评委会职责:
  1、根据全国同行业平均利润水平、招标企业经营状况、潜在能力和市场趋势预测,确定标底;
  2、拟定投标条件,公布标书;
  3、依据投标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人;
  4、组织投标人考察企业,对投标人提出编制投标书和拟定治厂方案的要求;
  5、组织投标人公开答辩,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考评;
  6、决标,确定中标人;
  7、组织招标投标双方签定经营合同,提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四章 投标

  第十二条 凡拥护社会主义,拥护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行业务。有一定经营能力和企业管理经验的本市公民,均可申请投标。
  第十三条 申请投标者经评委会登记后,可以按照招标公告向评委会索取企业的有关资料,对企业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投标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委会提交标书。标书主要内容包括经营期内达到的经济技术指标和经营方案等。
  第十五条 经评委会审核符合投标条件者,均可参加投标答辩会,报告投标方案,公开答辩。
  第十六条 投标答辩会在评委会主持下进行,并需邀请企业主管部门代表、公证机关和职工代表参加。

第五章 评标、决标

  第十七条 评委会成员在评标和决标中,对所有投标人要一视同仁,立场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评判。
  第十八条 投标人答辩后,由评委会组织民意测验,供评委参考。
  第十九条 中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企业方案先进、可行;
  2、熟悉本行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3、精明强干,勇于开拓,善于经营管理,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4、必须具有一定数量可资抵押的个人财产,并有不少于两名具有相应财产的担保人承担经济连带责任。

第六章 经营合同

  第二十条 招标产生的企业经营者同招标方签订的经营合同内容应包括:经营形式、经营期限、年度经营目标、双方的权利、义务,经营者与企业利益分配,债权债务处理,抵押和担保,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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