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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指标确定经营者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全民所有制工
业企业指标确定经营者的暂行规定
(1987年12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把竞争机制引入企业,通过招标投标产生合格的经营者,为优秀企业家的涌现创造条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三条 坚持民主、平等、合理、公正的原则,实行社会招标。可以个人投标或合伙投标,也可以以企业名义投标。
  第四条 个人投标的中标者、合伙中标的第一投标人、企业中标后选派的经营代理人,为招标企业的当然厂长(经理),依法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代表。
  第五条 招标投标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签订经营合同。经营期限一般为3至5年。
  第六条 招标投标双方,必须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之间、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维护国家、企业、职工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招标程序

  第七条 招标基本程序:
  1、由企业的主管部门确定招标企业;
  2、成立评标组织;
  3、公布招标公告;
  4、投标;
  5、评标;
  6、确定中标人;
  7、签订经营合同,公证。

第三章 评标组织

  第八条 招标企业一经确定,即由企业主管部门组成评标委员会(简称评委会)。
  第九条 评委会成员包括:企业主管部门代表,有关综合经济部门代表,聘请的专家和职工代表。评委会总人数以不超过15人为宜。
  第十条 评委会成员的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熟悉同本行业有直接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熟悉行业及企业情况,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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