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财政局关于鼓励科技人员支援乡镇
企业有关财务列支问题的通知
(1988年1月20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
市政府京政发(1987)68号《关于鼓励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若干规定》下发后,不少区、县反映有关科技人员的工资、奖金应如何列支的问题需予以明确。为了鼓励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经研究决定:
一、乡镇企业接收的科技人员,其工资性报酬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列支。
二、乡镇企业聘请的兼职科技人员,其工资由派出单位负责,奖金和津贴可按实际支付金额由乡镇企业在税前列支。
三、离、退休科技人员应聘到乡镇企业工作而取得的离、退休工资以外的报酬,税前列支办法仍按市政府京政发(1985)65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