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区、县享受公费医疗
人员变动后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
(1988年3月30日 京财文[1988]241号)
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一些区县反映,由于机构迁址变动,使部分区县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增加,致使区县当年预算安排发生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特通知如下:
一、为了平衡区县之间的负担,市财政补助区县公费医疗经费时,考虑转入转出的人数,即,对于转入人员按当年转入人数每人全年80元计算,增加补助公费医疗经费指标;对于转出人员,按当年转出人数每人全年80元计算,减少公费医疗经费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