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患职业病和因工负伤的职工应负责治疗、疗养。企业停办或宣告解散时,对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应向市劳动保险公司一次支付所需要的劳动保险费用。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退休养老基金按职工实得工资的百分之二十提取,定期向市劳动保险公司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按职工实得工资百分之一提取,定期向市劳动服务公司缴纳。外商投资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和待业期间的待遇,由劳动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住房补助基金,应按每人每月不少于二十元提取,用于补贴建造或购置职工住房。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应用于职工的奖励和福利,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劳动保护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执行中国政府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做好劳动保护工作,保证职工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工作。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参照国家对国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应实行每周不多于六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不多于八小时的工作制度,并享受中国政府规定的公休、节假日,其他休假制度,由企业自行决定。
  职工超时工作,企业应征得职工的同意,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按规定配备女工劳动卫生保护设施,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在不低于国营企业发放标准的前提下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时,须按规定及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并接受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大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