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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对职工除名、开除,须征求企业工会意见,并向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劳动合同期满不再聘用的职工或按第十三条(三)、(五)、(六)项和第十五条(一)、(二)、(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根据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按解除合同前三个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外商投资企业对按第十三条(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除发给生活补助费外,还应发给相当本人三至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培训的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自行离职的,须按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赔偿一定的培训费。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或中途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中方投资单位和主管部门推荐的,由推荐单位负责安置;属于公开招聘的,由劳动、人事部门介绍就业或自谋职业。

第四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津贴制度,由企业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及企业情况确定,报劳动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离开企业,实行所到单位工资、奖金、津贴制度。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水平,应按不低于本地区同行业条件相近的国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确定,并应根据企业经济效益逐步调整。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正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正副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董事会决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实得工资(不含税后奖金),由市劳动局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核定,其余额部分按有关规定扣除后留给企业中方用于集体福利。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在职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中国政府对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有改变的,须经市劳动局、财政局同意。所需费用,应按规定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按其连续工龄确定连续治疗的医疗期:不满五年的三个月,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为六个月,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为九个月,十五年以上不满二十年的为十二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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