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聘用的职工,应加强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经费,应按规定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录用职工,应填写市劳动局统一制发的《劳动手册》,建立人事档案。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录用职工,应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后一个月内报劳动部门备案。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任务、期限、报酬、保险福利、劳动条件、劳动纪律、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变更合同,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过试用不合格的;
(二)经过培训不适应要求也不宜改调其他工作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四)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经过教育或处分仍然无效的;
(五)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而多余的;
(六)企业依法宣告解散的。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正在治疗、疗养,以及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确认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达不到规定标准,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
(二)企业不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的;
(三)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四)因升学、服兵役、外迁等正当理由的。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职工,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被劳动教养和判刑的,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