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大政发[1988]79号 1988年4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劳动人事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大连市辖区内兴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市劳动局是市人民政府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的职能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和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招聘职工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招聘、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职工。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力计划,由企业董事会决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局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职工,可在劳动部门协助下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也可以在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推荐的人选中考核,择优录用。企业招聘职工,应到劳动部门办理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人员和在校学生。
第六条 国内企业同外商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所需的职工,首先应从国内企业现有职工中择优录用。未被录用的职工,由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妥善安置。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录用在职技术工人,职工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允许流动。因招聘职工发生争议,由市劳动局调解、裁决。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跨省、市或在本市跨县(市)、区(不含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招聘工人,须经市劳动局审批。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录用在职技术工人,对原出资培训的单位应偿付一定数额的培训费。